(2015)巴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3610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6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质证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