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沈阳安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辽宁天益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通线缆有限公司,辽宁天益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71号原告沈阳安通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国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韫,系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天益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通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天益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安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安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沈阳安通线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