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红与鲁昆生、鲁凯生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鲁昆生,鲁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鲁昆生。被执行人:鲁凯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鲁昆生、鲁凯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武汉市武昌区火炬路32号1单元101室房屋归申请执行人王红所有;二、被执行人鲁昆生、鲁凯生协助申请执行人王红办理武汉市武昌区火炬路32号1单元101室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王红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鲁昆生、鲁凯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鲁昆生、鲁凯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鲁昆生、鲁凯生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刘功高名下武汉市武昌区火炬路32号1单元1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房屋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权利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王红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政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