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曹长虎与钟成健、徐莉、张掖市启程户外拓展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虎,钟成健,徐莉,张掖市启程户外拓展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曹长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多睿,系甘州区火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成健,男,汉族。被告徐莉,女,汉族。被告张掖市启程户外拓展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成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曹长虎与被告钟成健、徐莉、张掖市启程户外拓展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正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长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多睿、被告徐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成健、张掖市启程户外拓展培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曹长虎诉称,2013年8月4日,被告钟成健向原告借款16万元,由被告徐莉、张掖市启程户外拓展培训有限公司和高源、赵飞担保,约定于同年9月3日还款。到期后被告只还款40000元,下欠120000元推诿不付。现诉讼要求被告还款120000元,利息全部放弃。被告钟成健、张掖市启程户外拓展培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徐莉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只是其中的一个担保人,为什么只起诉部分担保人而不是全部。据我知道,当时第一��告打了160000元的条子,实际只拿了80000元钱,第一被告还了一部分款,现应该实欠60000元。另外,我按起诉状上面原告的电话打过去,是一个姓王的人接的电话,接电话的人说他就是我的债权人,他也承认当时第一被告只拿了80000元钱。因此,现在只欠6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被告钟成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由徐莉、张掖市启程户外拓展培训有限公司以及高源、赵飞共同担保,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9月3日,同时约定逾期按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后的4倍承担利息。到期后被告于2015年5月5日和5月14日分别还款20000元,共计还款40000元,现下欠1200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交的书证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钟成健向原告借款后,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理��按期还款。现被告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后,只偿还部分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下欠的借款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有偿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担保人约定承担同等连带责任,没有对所担保的借款划分担保份额,故任何一个担保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借款。原告选择起诉主债务人和部分担保人是有法可依的,被告徐莉关于原告只起诉部分担保人而没有起诉另外两个担保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莉关于主债务人打了160000元的借条,实际只拿了80000元钱的主张,因其所陈述的和其通电话的王姓男子,既非原告本人,也不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使和徐莉通过电话的王姓男子在电话中认可或承诺了什么,对原告也是没有约束力的,故被告徐莉关于钟成健实际只借款8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钟成健、张掖市启程户外拓展培训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成健偿还原告曹长虎借款1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徐莉、张掖市启程户外拓展培训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钟成健、徐莉、张掖市启程户外拓展培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