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光亮、刘爱清与被告李蓉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亮,刘爱清,李蓉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827号原告刘光亮。原告刘爱清。被告李蓉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亮、刘爱清与被告李蓉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亮、刘爱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亮、刘爱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亮、刘爱清撤回起诉。已缓交的案件受理费330元,免收。(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书记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