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行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天茂诉绵阳市公安局不履行确认刑事拘留违法法定职责并要求司法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天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绵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天茂,男,汉族。上诉人陈天茂因诉绵阳市公安局不履行确认刑事拘留违法法定职责并要求司法赔偿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天茂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绵阳市公安局履行确认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于2011年10月13日至11月9日对其采取的刑事拘留违法法定职责并要求赔偿”,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陈天茂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陈天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李审判员 魏继军审判员 向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