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伟丰、倪康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丰,倪康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26号申请人:王伟丰。申请人:倪康叶。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伟丰与倪康叶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伟丰与倪康叶于2015年5月22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城隍头村陈唐弄46号,面积为162.22平方米的房子归倪康叶所有。二、申请人倪康叶自愿一次性补偿王伟丰人民币318000元,该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临城法庭账户,由临城法庭转交王伟丰。三、申请人王伟丰必须全权委托倪康叶办理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手续。四、申请人王伟丰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以本次房屋买卖纠纷再提任何主张。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涵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