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柳柳、王艳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柳柳,王艳卿,沈爱芳,葛伟俊,李晓英,东阳市奴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967号原告: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尧龙。委托代理人:张雪芳。被告:吕柳柳。被告:王艳卿。被告:沈爱芳。被告:葛伟俊。被告:李晓英。被告:东阳市奴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英本院审理的原告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柳柳、王艳卿、沈爱芳、葛伟俊、李晓英、东阳市奴美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元,由原告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