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某自动履行了调解书中给付申请人陪嫁品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