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云、张自杨与朱兵、曹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张自杨,朱兵,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90号申请人:张云。申请人:张自杨。被执行人:朱兵。被执行人:曹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兵、曹军的银行存款11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