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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李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委托代理人陈再雄,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0620486071。被告孙某,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孙艺(系被告堂妹),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黎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