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史新义故意伤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新刑监字第30号史新义:你因马新军、史国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裁定认定史国军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是马新军引发的事端,并用烤肉钎子捅人,史国军因拉架被人打而参与互相殴打,即使被害人被当场打死,也因划分主、从犯;医院存在误诊和延误治疗可能,新医大第五附属医院和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为同一单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存疑,对新疆昌恒律师事务所委托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法院应采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在案证据证实,本案起因是马新军酒后调戏被害人王某的女儿王某乙引发。该情节有王某乙的陈述、香某的证言及史国军的供述证实。在王付才与马新军争执时,史国军首先动手殴打王某。该情节有马新军的供述、王某的陈述证实。继而马新军、史国军对王某、王淑君进行殴打,并将王某殴打致轻伤,被害人樊某路过拉架,马新军用烤肉钎子捅刺樊某腹部,史国军用拳头击打樊某腹部。史国军击打樊某腹部的事实有何某、李某、樊某乙的证言及王付才的辨认笔录证实。樊某经抢救一个月后死亡。在联防队员赶到现场欲将史国军带回调查时,史国军用脚踢联防队员艾某右手,致轻伤。因此,原裁定认定史国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属共同犯罪,马新军与史国军共同实施暴力致樊某死亡,依法应共同承担本案的后果。在犯罪中,史国军与马新军行为积极,实施犯罪相互配合,作用相当,都属于主犯。其次,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资格的行政准入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进入目录,不存在你申诉所称与新医大第五附属医院为同一单位的事实。同时,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是针对被害人樊某死亡原因作出的鉴定意见,而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是针对医院在医治樊某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作出的鉴定意见,相互并不矛盾。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史国军殴打樊光辉的事实清楚,对致死樊某负有直接责任,无论医院在医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并不能阻断史国军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存在的必然因果关系。且你在申诉期间未提交证明申诉理由的新证据,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