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梅希素诉田雪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希素,田学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希素,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练江路(南立交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学颢,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东环路***号。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希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正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梅希素、被上诉人田学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保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对双方曾系合伙关系且合伙尚未清算的事实均无异议。梅希素于2013年12月26日向田学颢出具的还债协议书载明,梅希素应当返还欠款200000元,该欠款与梅希素2013年10月1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借条载明款项是何关系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