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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梅希素诉田雪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希素,田学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希素,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练江路(南立交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学颢,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东环路***号。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希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正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梅希素、被上诉人田学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保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对双方曾系合伙关系且合伙尚未清算的事实均无异议。梅希素于2013年12月26日向田学颢出具的还债协议书载明,梅希素应当返还欠款200000元,该欠款与梅希素2013年10月1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借条载明款项是何关系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