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衢执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与曹云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曹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衢执民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被执行人:曹云福身份证:×××08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衢商初字第000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云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曹云福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G×××××;品牌: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G×××××;品牌: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黄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树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