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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3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闫金凤申请执行吴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凤,吴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448-2号申请执行人:闫金凤,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吴龙凤,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闫金凤与被执行人吴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7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龙凤丈夫陆耀林名下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龙凤丈夫陆耀林名下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以上房产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