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国、李向忠与东营市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国,李向忠,东营市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国申请执行人:李向忠被执行人:东营市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利津镇王庄。法定代表人:赵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建国张玉国、李向忠与东营市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东民四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张玉国、李向忠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的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另查实,被执行人东营市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已被(2013)东执字第162号案以物抵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国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地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四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彦松审判员 张庆彬审判员 周爱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