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祁娜娜与张中平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娜娜,张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海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祁娜娜。被执行人张中平。祁娜娜与张中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熟海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张中平支付祁娜娜劳动报酬61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100元,合计110元,由张中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经财产统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中平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海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