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李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新,李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陈建新,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南大街丽园7区5号楼1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陈琼,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忠,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阿克苏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阿克苏市迎宾路银三角小区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新诉被告李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4元,应减半收取7177元,由原告陈建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唤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