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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九世纪有限公司与深圳悍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天九世纪有限公司,深圳悍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九世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藕春梅,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悍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珍凤,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3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B4HT**号车辆一辆。现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有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B4HT**号车辆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卓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