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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以努思与上海弗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以努思,吴海佳,上海弗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425号原告马以努思。委托代理人张京华,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佳。被告上海弗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夏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以努思诉被告吴海佳、上海弗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以努思于2015年5月22日以与被告吴海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以努思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以努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汪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