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苏广布与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广布,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苏广布。委托代理人周继斌,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滨江小区解放东路碧桂豪廷小区第二栋10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黄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广布与被告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被告主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和承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广布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广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广布负担。审判员 罗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清原告:苏广布,男,1966年3月17日生,壮族,现住田阳县五村乡弄里村驮侦屯*号。被告: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碧桂豪廷小区第二栋102商铺。法定代表人:XXX。苏广布诉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广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广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苏广布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