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马西兵与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兵,胡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094号原告:马西兵,个体户。被告:胡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西兵与被告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西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西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西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马西兵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