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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魏忠芳与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宜居新城唐河村委会、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忠芳,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宜居新城唐河村委会,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8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忠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宜居新城唐河村委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唐河村。法定代表人:徐大贤,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肖修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海飞,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魏忠芳因与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宜居新城唐河村委会、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宜雄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