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魏忠芳与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宜居新城唐河村委会、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忠芳,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宜居新城唐河村委会,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8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忠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宜居新城唐河村委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唐河村。法定代表人:徐大贤,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肖修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海飞,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魏忠芳因与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宜居新城唐河村委会、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宜雄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