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奚常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奚常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初字第57号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街。法定代表人冯玉清,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军,该社风险管理二部副经理。被告奚常荣,个体,住址赤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奚常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凤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古晓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