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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苏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苏某某,男。原告苏某某,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磊,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苏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苏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某、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平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