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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336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能鹏。被告仲某甲。委托代理人孟强。原告郭某与被告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能鹏,被告仲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2003年5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办理结婚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4年6月我曾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一直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仲某甲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在2013年11月发生车祸,被告因身体多处受伤,被评为8级伤残,现在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父母照顾,因出车祸欠了30多万元债务,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仲某乙。2013年11月被告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6月原告曾提出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婚后双方在泗水县龙城知春小区购买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应予准许。孩子仲某乙抚养问题,孩子仲某乙是男孩,跟随其父亲有利于孩子成长,因此应由被告仲某甲抚养,原告郭某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参照山东省2014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9222元的25%计算,即每年7305.5元。关于泗水县龙城知春小区房屋问题,现因双方就房屋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均未申请评估,本案不再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起诉。关于债务问题,因双方陈述不一,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仲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仲某乙由被告仲某甲抚养,原告郭某自2015年7月1日起,每年8月1日前支付孩子当年抚养费7305.5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国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