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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覃克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覃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覃克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覃克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克斌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克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克斌购买有宝骏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桂B×××××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覃克斌所有的宝骏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桂B×××××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