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