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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陶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244号原告陶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婷莉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