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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陕西威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威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64号原告陕西威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军,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呼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希光、黄远静,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威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其住所地在碑林区,且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不在本院辖区,但双方所签建筑工程合同施工地点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徐家巷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