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528号原告:王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