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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528号原告:王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