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蓝丽丽与雷雪芳、雷丽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丽丽,雷雪芳,雷丽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88号原告蓝丽丽。委托代理人叶英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雪芳。被告雷丽平。原告蓝丽丽与被告雷雪芳、雷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4日,被告雷雪芳向案外人张樟林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由原告蓝丽丽提供担保。由于被告雷雪芳逾期未归还借款,2014年12月30日,原告代被告雷雪芳归还借款30000元。另查明,被告雷雪芳与雷丽平于2013年6月27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雪芳、雷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蓝丽丽追偿款人民币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雷雪芳、雷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茜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