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健等与吴龙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张东升,张东山,张青,吴龙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张东升,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张东山,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张青,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吴龙悦,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庐江执字第00125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李琼的银行存款,现因李琼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琼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