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玉池申请李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池,李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07号申请人:刘玉池被执行人:李占明本院在执行刘玉池申请李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9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卫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