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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玉池申请李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池,李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07号申请人:刘玉池被执行人:李占明本院在执行刘玉池申请李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9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卫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