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负责人张湧,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润东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周建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良。被执行人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711室-2。被执行人周钊名。被执行人杨建彬。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良、杨建彬、周钊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良、杨建彬、周钊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良、杨建彬、周钊名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3161134.88元及自垫款日201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款罚息(罚息率为日万分之五);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良、杨建彬、周钊名案件受理费50383.5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82058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良、杨建彬、周钊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杨绍煜审判员 余德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