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永亮与被告蔡荣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亮,蔡荣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许永亮,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荣杭,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许永亮与被告蔡荣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嘉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荣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永亮诉称,2015年3月21日,原告欲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至自己名下的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龙湖支行账户,因操作失误,误将该款转至被告蔡荣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返还该款,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款项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蔡荣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原告许永亮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向被告蔡荣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万元。2015年3月24日,原告以被告收取该笔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许永亮现场演示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操作流程如下:进入手机银行系统转账操作页面后,可通过点选滑动选项快捷选择转入账户,因原告曾于2013年9月20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网银系统转账给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万元,故其手机银行客户端内自动保存有被告的上述银行账户记录,在转入账户滑动选项默认排序时,原告的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龙湖支行账户与被告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相邻选项。另,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许永亮申请并责令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狮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蔡荣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以上事实,除原告许永亮的当庭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银行明细、手机截屏图片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因原告进行转账操作的手机银行客户端系统快捷选择转入账户的滑动选项中,原告的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龙湖支行账户与被告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相邻选项,确可存在滑动选择账户时因操作失误导致错汇的可能,故原告主张其本欲将诉争的5万元转账至自己名下的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龙湖支行账户,因操作失误,误转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该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可认定原告已就其支付行为的不当性完成合理的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就其收取诉争的5万元款项有合法依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无法认定被告取得诉争的5万元款项具有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因此受损的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荣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永亮不当得利款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均由被告蔡荣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嘉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英材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