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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33号原告:蒋某某,女,198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宁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