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天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天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763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十铺支行行长。被告:刘天美,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天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