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119号原告黄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洪宗明、师利玲,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0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在思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