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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红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祁复利、邓成兄与被告林玉明、甘肃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XX,邓XX,林XX,甘肃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红民初字第50号原告祁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系兰州市红古区XX镇XXX村村民,住该村XXX号。原告邓XX,女,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系兰州市红古区XX镇XXX村村民,住址同上。被告林XX,男,汉族,现年41岁,系兰州市红古区XX镇XXX村村民,住该村XXX号。被告甘肃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XX县XX镇胡同道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XX、邓XX诉被告林XX、甘肃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祁XX、邓XX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祁XX、邓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XX、邓XX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祁XX、邓XX承担。审 判 长  董燕玲代理审判员  贺 瑛人民陪审员  王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高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