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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定华诉隋庆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定华,隋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额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谢定华,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隋庆玉,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额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隋庆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隋庆玉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隋庆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隋庆玉所有的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一街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西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