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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翁世成与韦进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世成,韦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翁世成。被执行人韦进德。申请执行人翁世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进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进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世成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银行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韦进德有存款,本案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象法执字第3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