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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徐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徐某某,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某甲,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存款4万元或相同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某甲所属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等的物品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拥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