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祖双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