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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根明与李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明,李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874号原告:黄根明。被告:李群荣。原告黄根明与被告李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李群荣归还原告黄根明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根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群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6日,被告李群荣因建设电信基站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5日止。还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群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根明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0元,由被告李群荣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黄根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