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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姚某某、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赵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2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7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27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5日15时40分,开平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赵庄村有人打架,派出所值班民警孙某新、刘某及两名协警田某、杜某超前往处置。经了解系当事人双方因占地挖道一事引起纠纷。当日20时许,在民警出警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暴力阻挠执法,姚某某将用于现场录像的手机抢走,并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动手对现场民警孙某新、刘某,协警田某、杜某超进行殴打,致使民警、协警脸部、手部均被不同程度抓伤。2015年2月27日,孙某新、田某的伤情经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刘某、杜某超伤情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亲属已对孙某新、刘某、田某、杜某超四人进行赔偿,四被害人对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军、刘某鸿、张某清、赵某、赵某锦、姚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新、刘某、田某、杜某超的陈述,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出具的(唐开)公(刑技)鉴(法损)字(2015)20、21、22、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四份,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亲属代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的社会考察结果,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立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