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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中民一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侣诉李林英、杨立纯、杨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英,杨立纯,谢侣,杨立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中民一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英,女,云南省腾冲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立纯,男,云南省腾冲县人,系李林英之子。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段琪鹏,腾冲县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侣,男,云南省腾冲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立超,男,云南省腾冲县人。上诉人李林英、杨立纯因与被上诉人谢侣、杨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不须交纳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晓敏审 判 员  姚 磊代理审判员  朱法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