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闵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闵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