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任某某、杜某某与被告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杜某某,贾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任某某原告:杜某某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杜某某与被告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杜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任某某、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