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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雪芬与杭州沈大实业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812号原告:陈雪芬,被告:杭州沈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三角村。法定代表人:沈浩荣。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兰惠家园6幢6-1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沈海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167-1、167-2、167-3、167-4、1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芬诉被告杭州沈大实业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沈海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芬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芬负担。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莉 搜索“”